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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人唏嘘攀枝花富二代每月零花钱上万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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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境殷实的他

为了寻求刺激,吸毒、贩毒

走上了一条不归路,令旁人唏嘘▼

近日,盐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案件。

案情回顾:

法庭上,4名被告人都在27岁左右,这几位年轻人都有相似的地方——家境殷实,为了“寻求刺激”,走上了吸毒贩毒的违法犯罪道路。

被告人肖某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一位,据肖某自诉,在他16岁那年毒品就已经进入了他的生活。“当时没考虑太多,在聚会上认识的一个朋友告诉我不会上瘾,吃了后会很舒服,然后就这样染上了毒品。”

肖某说,自己读小学时父母就离异了,因为父母忙于挣钱,几乎不管他的学习、生活,连互动都很少,这也造成了他性格十分叛逆。长大后,凭借着不错的家庭条件,他每月能有上万元零花钱,就在这样的环境下,他放纵自己接触了毒品,也因此结识了不少毒友。

衣食无忧的肖某开始零零散散地从毒贩处购买毒品,供自己吸食或贩卖给其他毒友。毒友渐渐多起来后,肖某在毒友的建议下与其他几人成立了一个从事网络游戏的工作室,给自己找点事做、挣点钱的同时,也方便大家一起吸食贩卖毒品。最终,肖某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,被公安机关抓获。

回忆过去,肖某心中满是悔恨:“从小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,性格很极端、叛逆,不想走父母安排的正常的道路,吸毒后也没有正常的思考能力,导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,十分后悔。”

庭审现场:

公诉人:

本院认为,被告人肖某多次购买毒品冰毒贩卖,被查获冰毒41.28克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、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究其刑事责任;

被告人罗某卖毒品冰毒给多人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;

被告人张某、赵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冰毒而为其提供帮助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最终,盐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人肖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;被告人罗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;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;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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